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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配偶是共有权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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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配偶是共有权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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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为查封的房产涉及到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有权人,而导致房产不能直接拍卖的情况,现就该问题的解决思路作以下分析:

一、执行法官的思路

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后另行起诉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该思路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将共有人列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只有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另行起诉要求被执行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首先确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现有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其前提应是一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无限地扩大其适用范围,否则所有的法律关系中都可以将配偶列为被告,因为很难说除了赌博之外的哪项经营活动不是为了家庭生活,如果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显然是难以想象的。

二、笔者思路

法院先跟被执行人的配偶联系,如果夫妻二人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同意,那么房产该拍拍该卖卖,拍卖所得的款项可依约分割,债权人只要被执行人的份额,这样就不影响共有人的权益。

如果配偶不同意分割,案子搁置执行不下去总不合适,因为房产涉及共有人的情况应该是很普遍的,如果一味地执行不下去势必要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的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法院确认夫妻双方在房产中所占有的份额之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若配偶不同意起诉要求析产,那么债权人可以代为提起析产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因为是普通的审理程序,各方当事人都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所以不会侵害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只是对其财产存在的状态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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