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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不可评估”,这些谎言你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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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不可评估”,这些谎言你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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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征收分为国有土地的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两种,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评估环节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相对于国有土地的必须评估程序,集体土地的评估则不是必需的,而是根据被拆迁人的需求,自愿申请的。

今天,北京创为律师将为大家讲解一下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的依据。

 

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具体规定,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科学的评估流程。然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目前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评估规定,《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也未能及时落地。

那么,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价值是否能够评估?这成为很多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可入市随意交易,其价值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集体土地则只能内部村民之间流转、互换等。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便是相对固定的,不会随着市场变化而自由变化,法律也就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房屋价值的评估问题。

 

强制还是自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表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但只是“参照精神执行”,而不是严格遵照执行,这点被拆迁人要格外注意。

简言之,对于集体土地以及房屋,其评估程序、步骤应类似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评估。

 

在实践中,这一程序却通常不会那么严谨,最终给出的类似于评估报告的文件也不会像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那么详细正规,甚至有的就是一张纸的内容。

创为律师提示您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一评估就是一个重置成新价(重置价格乘以折旧率),而不涉及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因此其数额要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低。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征收之中目前虽没有“价值评估”这一明确的法律程序的规定,但却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来执行,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可以评估,但只作为参照精神执行,也就是可评估可不评估,如需房屋评估,那么也是由被拆迁人自主合理选择。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面临拆迁时仍存在通过评估、估价环节加以维权的可能性,复核、申请专家鉴定等救济手段在一些地方是可用的。

因此,在创为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指导下充分调动此阶段可供运用的程序资源,将为被拆迁人的整体维权提供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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