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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妻子带人“捉奸”,被法院判决有罪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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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妻子带人“捉奸”,被法院判决有罪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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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女)与康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得知正在与自己闹离婚的康某与被害人邱某(女)同居在长沙市雨花区某宿舍,遂纠集5个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和摄像机等工具,于某日4时许来到某宿舍外,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未经许可即持撬棍强行将该房门撬坏后打开房门,闯入康某与被害人邱某所住的卧室,将二人带至客厅,对邱某和康某进行殴打、威胁、恐吓、照相,迫使写悔过书。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还将该房内的笔记本电脑、电视机各1台、画1副等物品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的财物损失价值共计6600元。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邱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律师辩护与法院审理

辩护人提交了称系邱某和康某在互联网上聊天记录的照片,拟证明被害人邱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被害人邱某对此予以否认。

法院认为,辩护人不能说明该材料的合法来源以证明确为邱某和康某在互联网上聊天的记录,而且互联网上聊天的记录也不足为凭,故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结伙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对邱某和康某“强行扒光衣服照相”,因与客观事实不符,故该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邱某明知康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仍与康某非法同居,在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赔偿了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被告人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有权采取合法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采取符合民间自然正义的自救行为,进入他人房间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婚姻家庭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达到刑法必须治裁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邱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害人等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虽然被害人邱某明知康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仍与康某非法同居,在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刘某某完全可以依法追究被害人邱某与康某的相关责任。

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夜深人静之时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强行破门而入,又将该房内的物品砸坏,损失达6000余元,还对邱某等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造成邱某轻微伤,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远远超过了自救行为应有的限度,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刘某某有权采取合法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因此而采取违法行为破坏他人正常的生活安宁。被害人邱某虽与康某均有一定的过错,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合法权益受到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非法侵害,同样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属于被害人。

公安机关虽以“邱某被强制侮辱”立案,但被告人刘某某被刑事拘留是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公安机关有权管辖,本案侦查程序合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证据确凿。

故上述辩护意见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均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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