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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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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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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首先,《公司法》第15条的含义是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按照相应规定处理,《民法通则》第52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其次,《合伙企业法》第3条的含义是其规定的五种法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而其他形式的法人、自然人和组织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即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

所以应该按照这个规定处理《公司法》第15条的“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三,如果有人认为《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是存在冲突的,不妨从法律的效力角度来看,《合伙企业法》为新法,《公司法》为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没有什么障碍。  第四,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就是应当以公司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与自然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没有实质性区别。

为了防止设立有些人恶意的设立轻资产公司冲淡普通合伙人,规避无限连带责任,可以对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时进行相关审查,完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

没有必要限制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从而不利于投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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