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同时,就北京市的情况而言,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而且不应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银川市也对当地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2010年颁发的《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中第12条指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年1月1日以前一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
对2003年1月1日以前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另行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但是,在面对实际过程中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时,相关规定也进行了灵活的处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第18条第2款进行了这样的规定,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拥有两处宅基地的村民要想获得补偿,就应当证明其拥有多处宅基地具有合法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超出正常宅基地大小标准之外的部分给予适当的补偿。
如果其无法说明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正当理由,就不能对其拥有的全部宅基地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如果夫妻一方有过错,过错方原则上少分财产。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
你说的,按照规定不允许有两块宅基地,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一户一宅,这是指的一定有一块宅基地的,不能再申请了,如果你原来就有两处宅基地,比如说,你自己有一块宅基地,后来又继承了一房子和一处宅基地,那么你就有了两处宅基地,这两处宅基地都是合法的,政府征收补偿时要给予两处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
拆迁咨询:律师你好,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商品房会涉及到两个面积,一是房屋的使用面积,二是公摊面积,而房产证一般只写房屋的使用面积,但公摊面积购房时计算在里面的,那么房本上没有写明公摊面积,拆迁的时候应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可以,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
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兄弟分家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
退休年龄现行规定:企业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和以个体身份参保的女性55周岁,男性都是60周岁退休。男性65岁退休的规定为推迟退休年龄规定,到今天为止,没有推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出台。不过推迟退休年龄看来是不可避免的,但这问题牵涉面太广,并被大多数人反对,如果一下子就强行实施延迟退休年龄,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个人认为,有关方面对此会非常谨慎的,具体的配套政策也还在研究之中,什么时候实施,要视国内形势而定。
农民有两处宅基地确权如下:1、村民因继承形成一户多宅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对剩余地基进行确权;2、村民一户多宅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进行确权。
农村房屋确权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怎么办一、农村房屋确权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如何处理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并且面积都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其中一处得宅基地有可能被村集体依法回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
1、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2、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土地房屋确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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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对有关两女户家庭有补贴,而且两女户本身就是有违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还有可能被罚款。 按照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国家对办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每年都予一定的补助,不同的地区不住的数额有区别。
农村有两处宅基地的,其中一处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你们是上门女婿吗?那
妻子出轨,离婚时财产仍然应当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起诉至法院,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个人财产判决不予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你这种情况是享受不了低保的。享受低保那些人是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说重病缠身无法工作。 换一句话说,就是你和你爱人的两个人工资加起来。你家是4口人,平均达不到某一个数值的。 也就是说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的。可以享受低保。你有两个孩子家庭困难。这可以申请学校的一些。助学金。 首先要写一份家庭收入和家庭困难现状。递交到学校,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给孩子做一些减免的费用。 也可以通过街道。把家里的情况和街道说明
你好,建议及时报警,如果是恐吓,涉嫌违法。
未还完贷款的房产,离婚时的分配: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
独生和两个女儿必然是相悖的概念啊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