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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份工作在北京,档案是委托存放的,当我离职时候单位只给我开了一份离职证明,我把它交给第二份在河北工作的企业了,档案未转,当我就任第三份工作时,也是河北的企业,企业称我档案里缺第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所以第一份工作期间不计算工龄!我找第一家补开证明被拒绝!找第二家要第一家离职证明的时候,第二家称要存档拒绝还给我,我现在该怎么办?希望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谢谢!

问题描述

我的第一份工作在北京,档案是委托存放的,当我离职时候单位只给我开了一份离职证明,我把它交给第二份在河北工作的企业了,档案未转,当我就任第三份工作时,也是河北的企业,企业称我档案里缺第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所以第一份工作期间不计算工龄!我找第一家补开证明被拒绝!找第二家要第一家离职证明的时候,第二家称要存档拒绝还给我,我现在该怎么办?希望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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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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