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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户口薄上填写曾用名时村委怎样出证明?

问题描述

请问,在户口薄上填写曾用名时村委怎样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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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即可开具曾用名证明。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申请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需提供原件。扩展资料: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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