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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两名女子分别同居,先后生下孩子,男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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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两名女子分别同居,先后生下孩子,男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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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年,罗某正好过完了五十四岁的生日,因为家庭经济原因,罗某决定进城务工,罗某和妻子一直生活在农村,这一年,罗某决定要凭借自己的生意头脑去城里闯荡,经营店铺,于是,不久后,自己便经营起一家五金店,当起了老板。

渐渐地,他便有了自己的小金库,但是他却瞧不起农村的老婆了,这天,他便和店内的工作人员产生了“感情”,不久,罗某便专门买了一套房子,两人便共同吃住生活在一起。

之后,李某为他生了孩子,便不再到店里。

罗某想到以前的小地主都有三妻四妾,现在自己也算是个地主了,便又和店内新雇佣的工作人员刘某产生了“感情”。刘某也是进城务工,与其丈夫分别在不同城市打工,只有过年两人才碰面。

很快,刘某便和罗某很快坠入了爱河。罗某也为刘某租下一处房子,偶尔去刘某那里欢乐,后来,刘某为罗某生下了孩子,并且还借此绑架了罗某。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有的人说罗某形成了事实婚姻,但是即使形成了事实婚姻,也不构成重婚罪。因为“1994年2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就废除了事实婚姻,把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生孩子,看成是非法同居。

这种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就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违法,告到法院也不会受理。简而言之,这类人的观点就是案子中的罗某并没有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并不能算重婚罪。

当然,此时就有人反对了,那怎么才能算重婚?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同居双方未经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而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一方或双方,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在上述案子中,罗某的合法妻子在农村,罗某在城里期间又和李某共同生活在一起,为李某买了房子,并生下了孩子,罗某与李某长期在一起,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

而李某没有配偶,尽管与有配偶一方形成事实婚姻,也不能构成重婚罪。刘某只是与罗某非法同居,生了孩子,但并没有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只能界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同时,刘某也不能构成针对其合法丈夫的重婚罪。

综上所述,重婚确实是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刑法重实质而不仅看形式,所以说,事实婚姻仍被认为婚姻行为,即有配偶一方或双方,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即包括合法婚姻一方,也包括事实婚姻一方。

下面我们再具体来普及一下事实婚姻和重婚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事实婚姻要怎么解除呢?事实婚姻的解除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

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再来看看重婚罪。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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