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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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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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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待遇标准对象

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顺产

难产

晚育

多胞胎

从业妇女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三个月

增加半个月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一个半月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一个月

3000元

500元

300元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半月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月

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一年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一个半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一个月

3000元

500元

300元

失业妇女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半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月

3000元

500元

300元

注:本市200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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