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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因交通事故侵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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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因交通事故侵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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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中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公益事业的乡敬老院所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6辑中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不应归属于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

丧葬费由他人代垫垫付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多出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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