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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病(患精神类疾病)而中途退役的士官部队按照军人慢性病转业人员办理的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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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病(患精神类疾病)而中途退役的士官部队按照军人慢性病转业人员办理的合规吗?
1个回答

这是合理的,如果退役军人自己的退伍档案中,具有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而此慢性病又是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条款中列举的之一的,一旦退役后也没有任何作用的。

如果在义务兵、初级士官在现役中的,达到因病六级残疾军人(因病残疾军人最低等级)以上的,就会有住院军医建议原部队领导申请评定因病残疾军人,而达不到因病六级残疾军人的疾病患者(义务兵、初级士官)就会予以“带病回乡军人”称号退役,而只有其患病并不在一旦《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条款中列举的,才有可能在退伍档案中记载的。

而义务兵、初级士官退役后就是其档案中具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条款中列举的之一疾患的,也是不能新评定因病残疾军人,认定带病回乡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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