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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登记过户时还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去吗?

问题描述

因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登记过户时还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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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我国房屋属于不动产,而通过遗嘱继承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到规定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登记。

因此,您应该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过户。而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否能单方申请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是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等7种例外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所以,您是依照遗嘱继承的房产,办理登记时无须其他继承人一同前往,您自己单方就可以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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