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殴打重庆22路大巴司机致撞树,被法院判刑二年!事件发生后,警方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进行了调查,排除了冉某精神状况异常的可能,同时,事发时天气晴朗,道路状况和行车视线良好。
车辆打捞上岸后,经过鉴定,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11月2日上午,重庆市官方通报了对此次公交车坠江的责任认定,重庆市万州区委外宣办主任邓鸿雁表示: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事故的原因令人意外,警方是如何确定原因的呢?据警方介绍,事故发生以后,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
公安机关通过恢复车辆行车记录仪调取内部监控,还原事发当时的详细情况。
不过,类似的司乘纠纷事故不止一次,三年前,重庆万州22路公交就曾发生过纠纷。2015年12月12日下午,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上,一位女乘客因没听到广播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随后该女乘客突然打向司机并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撞上行道树,车头受损,乘客也有不同程度撞伤。
事后,该女乘客被刑拘,如下文所示,女乘客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01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某,女,1965年1月26日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更明,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兵、被告人覃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更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万州区南滨路乘坐22路渝F*****环湖大巴车前往大石还房站时,因没听到是否到站,错过下车,与驾驶员冯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谩骂,进而伸手打了正在驾驶大巴车的被害人冯某某一耳光。
致使冯某某造作失控。大巴车撞上路边行道树,车辆受损。行人许某某擦伤。经鉴定,大巴车损失共计价值11497元人民币。
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覃某某的儿子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由车上乘客报警。办案民警于现场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病历、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价格鉴证结论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人曹某某、覃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许某某、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覃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对被告人覃某某适用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彦
人民陪审员 王 明
人民陪审员 董艾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梦怡
也有人认为司机的冲动才是这场悲剧的直接原因。在女乘客第二次攻击司机之后,司机师傅为什么突然往左打的大半圈方向盘?
按照正常情况来说,如果对方有来车,猛打方向盘可能是躲避来车的下意识操作,但是从当时的记录来看,公交车前方一辆车都没有。
有业内人士爆料:
“大巴司机在被女乘客激怒后,有意搞事情,造成乘客干扰出事的假象,然后让乘客得到惩罚因为在法律的层面上,如果是由于乘客干扰造成事故,乘客要负责任。”
最可怕的其实是:人性恶之缠斗,人人皆是这场悲剧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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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政策来看是不可以解封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租车司机行驶过程中遭乘客殴打的,司机第一时间应该平稳停车,然后报警处理,而乘客的行为是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构成轻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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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伤了,被害人可以保留证据,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报警。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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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报警,或者起诉,要求其支付相应价款
这种事情虽然是涉嫌诈骗,但是你自己也是具有责任的。
顺风车算非法营运吗: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属于非法营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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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则承担不同的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会不一样,因为赔偿责任是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一般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可以在事发地起诉,要求肇事者承担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害相关的维修费、折旧费等,若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建议电询律师为您详细分析。
要看双方是否自愿,如果双方自愿则不违法,但是如果对方不愿意,则可能涉嫌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
殴打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您好,24小时内会回家的。如果不能回家,则可能会被拘留届时会有正式的家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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