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是经常发生的事,但是否构成工伤,则要看具体情况。虽然很多的工地项目都是分包给其他人的,且不说分包是否合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劳务分包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如果形成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是劳动关系的,由雇佣单位赔偿。
所以,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尤为重要,如果是包工头承包项目后个人雇佣的,基本上不构成劳动关系,此时,只能适用人身侵权的法律规定定责;
如果是单位聘用的,一般为劳动关系,直接走工伤认定,进行工伤赔偿。以上说的是一般情况,现实中情况往往复杂的多,如果分不清的,可以咨询律师,不要在没有弄清楚责任的情况下就轻易的达成调解,吃亏的往往是伤者。
本律师最近处理了一个雇佣关系的工伤案例,我方为雇佣方,与伤者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之后伤者以赔偿数额显示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书,本律师经过了解情况审核案件材料后,确定了辩论方向,最终一审我方胜诉。
答辩状
答辩人:XX,男,汉族,45000000000017,住址:广西博白县那xxxx号,电话:。
被答辩人:黄XX,男,壮族,4520000030,住址:广西都安瑶族XXXXXXX号,电话:。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意见:韦理波
一、被答辩人要求撤销《补偿协议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就被答辩人在工地受伤一事达成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父亲黄XX是经过协商一致后才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且被答辩人的父亲也享有代理权限,被答辩人的起诉状上也已经承认此事,双方也已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被答辩人2020年11月2日出院后,在11月4日签订《协议书》当天答辩人按约定支付了25000元,且被答辩人黄X没有任何意见。
(二)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协议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首先,被答辩人黄X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被答辩人是案外人韦理波聘请的,因此答辩人赔偿被答辩人完全基于人道主义。
其次,在被答辩人住院期间,答辩人已经主动支付了医疗费,共计74498.06元,至被答辩人出院之日,被答辩人已经治疗完毕,符合出院要求,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趁人之危的情况。
(三)双方签订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答辩人主张显示公平,但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至今仍未提供证据证明,未有提供证据证明显示公平,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而崇左医院的医疗费为12万元左右,答辩人已经支付了100000元,剩余25000元待支付,因此答辩人总共支付的费用为124498.06元。
退一步,被答辩人作为帮工人,违反安全守则本身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要求答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根本没有显示公平。
(四)双方本就是在调解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书》,被答辩人理应知道调解意味着能快速的获得赔偿,当然无法比照诉讼程序确定赔偿数额,现在被答辩人要求撤销《协议书》根本就是违反诚实守信,出尔反尔,没有任何契约精神。
综上,被答辩人撤销《协议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博白县人民法院
1、在劳务关系中出现了工伤,受伤的雇佣向雇主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2、如果雇员构成伤残的,雇主需要赔偿雇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
1、在劳务关系中出现了工伤,受伤的雇佣向雇主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2、如果雇员构成伤残的,雇主需要赔偿雇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
雇佣关系赔偿与工伤赔偿相比,一般是工伤赔偿更高,赔偿的项目也相对更多。雇佣关系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康复费;鉴定费等。
雇佣关系因疾病死亡雇员自行负责,雇主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雇主对造成损害无过错的,但雇员在为雇主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雇主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9)鄂0303民初766号一、【关键词】雇佣关系、雇主责任、劳务纠纷、劳动关系、伤残赔偿、护理费、单方鉴定、程序违法二、【案情事实】2018年6月5日,原告胡XX在给被告王XX、王XX位于十堰市××花园村龙泉寺建造私人别墅的施工过程中被电击伤。后与原告胡XX被共同施工的案外人王XX送往国药东风花果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住院期间由被告请护工护理原告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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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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