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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行政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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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行政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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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就再审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以下解释: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五、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七、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八、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十、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入卷,一份由再审申请人留存。  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再审申请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越级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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