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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欠条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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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欠条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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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4日,陈某某委托卢某某雇佣吴某某、王某某到重庆民生石化秀山危化品物流区工程部做消防工程脚手架安装工作,于2015年9月完工,总承包款为22万元。

完工后,陈某某陆续支付给吴某某、王某某17万元,现在还欠5万元。经吴某某、王某某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吴某某、王某某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某某支付劳务费5万元。

2017年7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邬胜蓝律师作开始介入此案。首先对整个案卷进行了仔细的阅读,然后在律所办公室会见了吴某某、王某某,认真听取吴某某、王某某关于本案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的要求。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本案核心证据“欠条”上有陈某某、卢某某两人的签字,但是签字没有明确写明谁是“欠款人”,经核实,陈某某是雇主,卢某某是工地管理人;

其次,2016年8月案外人王生军向吴某某、王某某重新出具了一张新的结算单,上面注明还剩10万元未支付,吴某某和卢某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之后王生军向吴某某转账支付了5万元;

再者,陈某某多次辩解,吴某某与王某某是由王生军找来做事,所有的付款实际由王生军承担,与陈某某无关。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本案的施工工程实际是由陈某某和王生军合伙承包,应当由陈某某和王生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当将陈某某和王生军列为共同被告;

二是陈某某向吴某某、王某某现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卢某某当时在场,因此可以争取卢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三是本案无其他证据,因此要求吴某某、王某某亲自参加庭审,如实陈述本案事实情况,争取法官内心确信。

承办律师在和吴某某、王某某会见后,向两位当事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1、本案的雇主实际为陈某某和王生军两人,当事人仅提供了陈某某的身份信息,还应向承办律师提供王生军的身份信息,如不能提供王生军任何相关的身份信息的,当事人应向承办律师书面承诺:“本案中当事人自己决定仅起诉陈某某,放弃起诉王生军”;

2、争取卢某某作证存在风险,卢某某有可能会偏袒雇主一方,也有可能会如实陈述事实,这一点应当先由当事人探知卢某某的意向再做决定;

3、开庭时两位当事人应当向法庭如实陈述所有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这样才能得到法官内心的确信。承办律师代理当事人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王生军的身份信息,因此本案的被告仅列陈某某一人。另当事人联系卢某某后其不愿意出庭作证,且其态度不明,因此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本案经历了两次庭审,第一次开庭吴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如实向法官陈述了为陈某某提供劳务,陈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还有5万元未支付的事实。

陈某某辩称两原告是王生军委托卢某某找来做事,陈某某和卢某某在欠条上签字只是为了证明原告所做的工程量以及价格,且陈某某已经于2016年8月和两原告协商后由王生军支付剩下的10万元款项。

法庭审查证据认为:欠条上有陈某某和卢某某两人签字,应当将卢某某也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供卢某某的身份信息,本次开庭休庭,待追加卢某某后再次开庭。

因陈某某拒不提交卢某某身份信息,卢某某也不愿配合出庭,因此承办律师及时向湖南省公民信息局调取了卢某某的身份信息并提交给了法庭,法庭追加卢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次庭审前,为了完善本案程序的合法性,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关于必要共同被告参加庭审的程序规定,承办律师要求两原告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承诺:“承诺在本案中放弃起诉王生军,仅选择起诉陈某某承担付款责任”。第二次开庭卢某某参加了庭审,卢某某当庭陈述:其是受聘于陈某某和王生军,负责管理工地上事务,两原告是王生军委托其找来做事的,卢某某在欠条上签字只是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但其不是老板不应承担责任,另2016年8月两原告与陈某某、王生军再次对账,王生军重新开具了一张10万元条子,之后王生军付了5万元。争对陈某某的辩解,承办律师发表了以下辩论意见:

1、陈某某在“欠条”上的签字属实,陈某某曾支付了两原告部分款项;

2、不论两原告是谁找来做事,陈某某与王生军合伙承包工程,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之规定,陈某某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陈某某亦无证据证明,剩余的5万元劳务费已和两原告协商好是由王生军个人承担,对陈某某的抗辩不应采纳。

经历两次庭审后,法庭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王某某劳务费5万元。

判决后陈某某没有上诉,但是也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办律师为两位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并收回了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案情较为简单,但是本案当事人只有一张欠条作为证据,且欠条没有表明签字人在该劳务合同中的具体身份。

因此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自身对案件的陈述,代理律师对这类案件不需要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过多的提示和干预,当事人实事求是的回答审判长的提问反而更有效果,更能赢得法官的确信,另因为被告没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因此我方在提问环节应当做好准备,对被告进行提问来得出对我方有利的事实。

案件办完后,两位当事人向承办律师多次表达了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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