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证同居生活,已生育子女,分手可以要求返还彩吗?
邱建辉律师
近期有客户咨询:未办理结婚证同居生活,生育了子女,分手之后能否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一、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 典型案例分析(一) 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生育子女,不予退还彩礼。
1、 基本案情
王某1与谢某经亲属作媒而认识,2015年10月1日王某1、谢某订婚,经双方家属商谈后确定彩礼为198000元,后谢某到王某1家居住。
王某1于2015年10月5日通过父亲的银行账户向谢某转账支付了彩礼198000元。谢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王某2。
2016年9月22日,谢某与王某1家人发生矛盾后报警处理。2017年中,谢某与女儿离开江西,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户籍地居住。
期间,王某1有通过微信多次向谢某另外支付一些款项,王某1在2017年3月17日通过银行向谢某转账支付10000元。
因王某1、谢某至今没有登记结婚,王某1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律师分析
根据王某1与谢某的诉辩意见可知,江西省宁都县客观存在迎亲嫁娶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王某1支付198000元给谢某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顺应当地风俗习惯而实施的支付彩礼行为。
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谢某返还彩礼。
在习俗观念中婚姻关系的实质在于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结婚登记为法律形式要求。在处理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时,人民法院应以双方有否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彩礼的数额、生育子女的情况、财产使用情况等作为考量依据。
本案中,谢某虽未与王某1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已经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并共同生活近两年且育有一女。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归责于单独一方的过错。
谢某自女儿出生后放弃工作一直携带抚养女儿,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综合上述情形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法律原则,本案中,谢某无需返还上述198000元彩礼给王某1。
3、 法院判决
驳回王某1的诉讼请求。
(二) 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已生育子女,返还部分彩礼
1、 基本案情
张某系台湾居民,在广州从事宠物美容工作。何某、张某于2013年5月12日相识,于2015年1月发展为恋人关系。张某于2015年2月怀孕,并于同年4月告知何某其已怀有何某的孩子。
双方协商于××××年××月××日摆喜酒结婚。2015年6月5日至7月9日期间,何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支付了44100元款项。
双方于××××年××月××日在何某家乡举办结婚喜宴后,张某回台湾待产。后双方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2月27日,双方的儿子张品祐出生。
2017年1月11日,何某提起本案诉讼。
2、 律师分析
本案中,按照习俗,支付款项购买喜饼及祭拜祖先是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表示,从转账时间来说,26000元的转账时间正是发生在张某怀孕后双方协商结婚期间,后双方于××××年××月办理了喜宴,更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何某向张某转账支付的26000元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何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至于返还的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双方举办了结婚喜宴并共同生育了子女,由法院酌情确定。
3、 法院判决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张某向何某返还彩礼13000元。三、 律师建议(一)男方支付彩礼要量力而行。
(二)男方支付彩礼要保留好相应凭据。
(三)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的,为了保障各方利益,应当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确实无法继续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对彩礼、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协商不成的话,及时去法院起诉。
个人简介:
邱建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359033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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