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如何适用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和动物致人损害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动物致人损害后归责原则的相关适用规定了,如果对于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想要了解的内容,建议去及时的咨询一下相关律师以及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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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哪些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故意挑逗动物等,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是因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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