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自1998年10月以来共制定了四个规定,分别是《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号)、《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公通字[号)、《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公通字[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号),根据上述规定及刑法的修正案,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投毒罪罪名)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8、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
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33、走私废物案(《刑法》第152条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
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
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
39、奸淫幼女案(第236条第2款)
4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
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2、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43、绑架案(第239条)
44、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
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
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
47、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
48、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
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5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
54、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
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
56、重婚案(第258条)
57、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
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
59、遗弃案(第261条)
60、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6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刑法》第262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工作中,发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62、抢劫案(第263条)
63、盗窃案(第264条)
64、诈骗案(第266条)
65、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66、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7、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8、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69、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
70、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7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7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
7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
7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交由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管辖。在有条件的省级以下公安机关,上述案件交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暂不具备接受上述案件条件的,仍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公通字[号》)
7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7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7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8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81、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8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
83、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
84、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5、伪证案(第305条)
86、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87、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88、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89、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90、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91、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
9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修正案(六)》第19条,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9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9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95、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
96、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
97、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
98、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
99、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100、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1、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
102、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103、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104、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
(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限于地、市行政辖区)以外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调整为公安刑事侦查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管辖。
《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公通字[号)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5、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106、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107、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
10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109、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110、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111、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
11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113、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
11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
115、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条第2款,《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116、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
117、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8、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七)《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共12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1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
120、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
12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
12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
123、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12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12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
12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
12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
128、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
129、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
130、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
对于你提出的“刑事侦查局管辖的案件有多少种”问题,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刑事案件包括放火案、决水案、爆炸案、投放危险物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决水案、过失爆炸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等案件,有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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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方式有国内、国际竞争招标两种。从国内来说,具体招标的时候,可以选择在报刊、电子网络等媒体上公布招标文件。通过此种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招标期限截止之后,招标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投标单位。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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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的规定:1、当重婚案件是自诉案件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重婚案件是刑事案件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一、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民事拘留一般为十五日以下。因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要被处以罚款的,罚款的金额也是有具体的规定的。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二、民事司法拘留的情形有几种 民事司法拘留的情形: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
被害人若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出具了谅解书,最多可以减刑的幅度为40%。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则可以减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
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五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1、维持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2、撤销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3
1、刑事案件中通常有以下四种形式,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传唤证传唤、拘传证传唤,对象都是未被羁押的人员。2、口头传唤,是办案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口头责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3、强制传唤,是办案人员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的方法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4、传唤证传唤,也叫书面传唤,是公安机关常的传唤方式,即由执行人员将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
治安类刑事案件有几种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类刑事案件是有很多种的,主要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犯罪分子若持有刑事谅解书的,可以减少的刑事处罚一般为40%。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则可以减刑。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该四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仅存在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不同的区分。故可依据量刑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从该四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上进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区分。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土地的性质有五种,具体如下:1、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为四十年。2、综合用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3、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4、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5、其他用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可以报警的。 刷单被骗属于网络被骗: 1、遭遇网络诈骗,建议到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举报诈骗行为或者拨打110及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对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2、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退赔退赃,一般来说嫌犯为了取得被害人谅解得到法院轻判也会主动退赔退赃;网上被骗了钱能报案。 根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