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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全部遗产,子侄也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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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全部遗产,子侄也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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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很多人问“我以后的财产都不能全部留给自己的孩子了吗?听说子侄也有我遗产的继承权?”“为什么我父母的遗产要分给别人,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很多人的误解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产生,该条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条款所述的子侄继承只发生在代位继承中,而非直接继承,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会发生。

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能继承时(如死亡、丧失继承能力等),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其成为继承人,并按照其继承顺序和地位享有继承权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发生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法定顺序和地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才拥有继承权,这也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

第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发生。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被继承人先于父母死亡,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当被继承人父母过世之后,这一部分遗产变为父母遗产,依法由相关继承人继承。

比如,A某有一个女儿,配偶先于他过世,他另有一个兄弟和一个侄子,其母亲建在,父亲过世。在A某过世时,有一套房产,而这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母亲与孩子,故该房产由其母亲和孩子继承。

过几年A某兄弟过世,再之后A某母亲过世,她从A处继承的部分房产作为她自己的遗产发生继承,这时A某母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A某和其兄弟各自留下一个孩子,这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A某女儿和其侄子可以代位继承,对该部分房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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