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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或存有遗产的继承人,故意隐瞒或不交出遗产,能否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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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或存有遗产的继承人,故意隐瞒或不交出遗产,能否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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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从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处理完毕会有一个过程,在此期间遗产有可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也有可能已经处于部分继承人的占有之下,不管如何,对于遗产,相关责任人都应妥善保管,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如果保管或存有遗产的继承人故意隐瞒或不交出遗产,其他继承人又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的,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继承人故意隐瞒或不交出遗产,不符合《民法典》规定,不能剥夺其继承权,但可以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 》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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