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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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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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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南京市某地区发生过一起因律师伪造委托书,同时担任该案中两名嫌疑人,导致两同案犯一起翻供的案件,引起很大关注,这一事件给了我们怎样的启示呢?

 

【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均有类似规定,“辩护律师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并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些法律法规赋予了律师相应的权利。

但与此同时,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有规定: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因此本案中该律师将至少面临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如果触犯了刑法,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止个别律师钻空子,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都要加强制度建设,杜绝类似的事发生。此外,也可建立律师辩护资质备案制度,由看守所送交办案机关进行审查;

同时,加大律师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果有故意妨害诉讼的行为,更应严厉处罚,甚至永久吊销律师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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