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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退保条件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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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退保条件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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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退保条件有:(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

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

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

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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