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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是违约损失赔偿还是利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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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是违约损失赔偿还是利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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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占用费主要是经济学概念,是指资金使用中向资金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关于其概念、性质等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性规定中有所体现。

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类借贷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常常涉及资金占用费的问题。那么,资金占用费是违约损失赔偿还是利息赔偿?我们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资金占用费是违约损失赔偿还是利息赔偿?

广东知明律师解析:

  对于资金占用费的性质,司法界一直存有分歧,有些认为资金占用费是违约损失赔偿,有些认为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赔偿。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四条规定,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

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因此,笔者认为,以金钱为标的的合同,资金占用方原则上应当支付利息,若无约定利息而仅约定了资金占用费,那么资金占用费应认为是利息赔偿。

  至于资金占用费的支付利率问题,也存在两种观点,参照贷款利率的推理依据为:

  一方需要向银行贷款以获得同等资金,故应参照贷款利率。而参照存款利率的推理依据是:资金方并不需要向银行借钱,因此,其损失的不过是同期存款利息。

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民商事审判中,原则上应按照贷款利率支付。

  应予注意的是,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且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率这一标准。

在此情况下,资金占用费要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

  资金占用费是违约损失赔偿还是利息赔偿?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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