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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交通事故死亡之工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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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交通事故死亡之工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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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8年5月12日李某凌晨三点下班,独自一人回宿舍,横过马璐被车撞倒身亡,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责,李某的家属委托本律师进行工伤赔偿维权。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2019年5月20日终于拿到了生效判决书确认了李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2019年5月30日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8月5日社保局出具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2019年8月15日向劳动仲裁仲裁委员申请单位工伤赔偿,在劳动仲裁委员审查立案期间被告知李某的单位已经注销了不受理,于是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赔偿。

【案件结果】法院受理了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方案,法院出具调解书。

【律师点评】

Q1确认劳动关系,哪些证据易被法院认可采纳?

本案中,除了两个已离职的证人,李某家属没有其他材料可证明李某的工作单位,这种情形下律师调取了李某单位的队长在交警制作的一份笔录,成功帮李某确认了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第三方制作的文书对确认劳动关系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案件委托律师介入专业的收集证据,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Q2 2018年5月12日发生事故,2019年5月30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工伤认定的一年申请时限?

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期间和诉讼期间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因此,本案没有超过工伤认定的一年申请时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之规定。

Q3工伤赔偿仲裁前,个体工商户被注销了,员工该如何继续维权?

仲裁前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归于消灭,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也已不存在,将“个体工商户”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或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所以本案选择起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主张相应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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