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分支机构是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那么,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案件中,能否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呢?
由于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大多数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分公司、分支机构违法案件中,往往将设立该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唯一当事人。
这种做法当然无可厚非,当事人具有法人资格,便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是,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给我们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不便。
例如,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属于县级工商机关具有管辖权的区域,但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却往往超出该县级工商机关的管辖区域,给调查取证、案件执行带来困难。
如果是跨省的案件,有时还会出现办案费用太高、办案机构难以负担的现象。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理由如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这里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指什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中陈述道: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中陈述道: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工商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对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调查取证,如果能够掌握违法行为的全部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就可以对分公司、分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在案件执行上,如果分公司、分支机构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要注意,在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分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
对于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擅设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还是应该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吗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部门规章,一般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分公司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是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处罚的应该是总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上述案例法院最终裁定中同意对当事人(××分公司)强制执行,但在后期执行中,因难以执行到分公司财产,总公司又在外地,增加了不少执行成本。因此,遇到此类案件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都符合处罚对象主体资格时,分公司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应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调查情况、处罚执行难易程度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来确定。
分公司与分支机构虽然说都是总公司的分出成分,但是两者在各种地方都是有着不同的,分支机构不同于分公司,分支机构是具有自己独立法人的地位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分公司和分支机构区别在哪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分公司和分支机构区别在哪 1、概念不同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
一、仅退款不退货犯法吗 1、仅退款不退货犯法。买家申请取得退款的,应当返还货物,否则构成无权占有。买家仅要求退款,不退货,数额较小的,属于民事纠纷,买家在请求返还无果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若数额较大,买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
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什么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免予行政处罚:行为人及时改正轻微的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人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在二年内未发现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等。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什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
专业分析:下列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一般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报,但《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一、哪些情形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1、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区别主要包括:1、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作为分类的;2、分支机构是相对于整个企业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分公司和分支机构区别
一、个体工商户字号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时,对经营者作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老年人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吗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对老年人违法的不予处罚,所以老年人违法的,同样要接受行政处罚,但如果超过70岁的老人不执行行政拘留。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
哪些行为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该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3、该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局长办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免予行政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3、主动投案
一、房屋登记机构能否以行政处罚形式撤销房产证房屋登记机构不能以行政处罚的形式撤销房产证。如果房产证是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并且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1、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二、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1、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执法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法律、
一、电子监控不得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情形1、电子监视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如果未经行政机关审查,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