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 本公司。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 ,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 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 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1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等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 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车间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5根据设备、工艺变化,车间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3.6安全科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年度监测。
3.7公司安全科每月向经理、主管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生产经理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8公司安全科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 机构与责任4.1生产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 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同时,接受生产经理的指导。4.2安全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4.
2.1负责制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4.
2.2负责各部门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24.
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
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4.
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
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4.
2.7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4.
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4.
2.9建立员工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3各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4.
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4.
3.2配合生产经理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4.
3.3根据生产经理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4.
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
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4.
3.6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
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3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4.4生产经理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 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4第二章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为确保员工知悉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适用 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3、 职责
3.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3.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3.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4、 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4.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4.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4.4应在产生 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54.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4.6公司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4.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公司应告知劳动者本人。4.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5、 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5.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 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5.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5.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等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5.4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 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
6、 检查整改落实6.1公司生产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2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让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6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 ,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 公司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 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8第四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 公司生产经理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2、 教育培 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3、 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3.1培训计划。车间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生产经理书面申报培训需求。生产经理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3.2培训时间:新入厂员工“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为24学时,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 8学时;
3.3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 害特点、职业9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4培训形式:
(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
3.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a)新入厂员工“三级教育”,主要学习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培训教育,主要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岗员工由岗位部门 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d)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3.4.2外部委托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主要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4、 培训效果评价4.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员工,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10第五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 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 职责生产经理、车间负责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4、 规程4.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4.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3公司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 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4.4生产经理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车间员工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11(2)车间每月进行一次防护设施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 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 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员工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12第六章职业病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和目的
1.1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鲁安监发【 】160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对劳保用品实行统一采购、宏观调控、按标准按时配发的管理办法。
1.3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 公司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等一系列环节的管理。
3、 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报废管理
3.1采购、验收
3.
1.1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各单位根据车间使用情况将领用计划报生产经理,公司储备劳保用品由生产经理根据库存情况提出计划,公司汇总后 报公司,公司负责采购。
3.
1.2公司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必须齐全;
购置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
3.
1.3生产经理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消耗情况及时做采购计划交公司进13行采购,保证库存量能满足需要。
3.
1.4公司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选择相对固定的、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及时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反馈给供应商,以便供应商及时改进。
3.
1.5劳保用品到货后,由生产经理、公司采购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无验收报告的不得入库。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和安全鉴定证、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内容,并由公司采购部门收集后报生产经理备案存档。
3.2储存、保管公司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储存保管工作,不得与酸、碱等具有腐蚀性物料混存,并应注意防潮、防火、防挤压变形、防化学腐蚀、防鼠虫咬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3发放、领用
3.
3.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是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公司按照《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统一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任何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不 是生产福利待遇,不能平均分配,也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更不能互相攀比。
3.
3.2公司配发给个人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到期后可到生产经理开具领料单领取。公司配备给单位的公用防护用品,按照公司发放时间定期领取。
对 新职工,第一次时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申领。
3.
3.3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调拨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先调拨后补办14手续的原则,由生产经理负责办理。
3.
3.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到期后,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各单位职工应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3.
3.5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应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按工种标准领取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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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6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的,其劳保用品按调入新岗位标准执行。现工种劳保用品标准高 原工种的可以补发,同类劳保用品应作相应抵消;
现工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高 原工种的,其劳保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现工种无防护用品的应将原发放的防护用品缴回。
3.
3.7职工因工伤、疾病、学习、产假等原因离开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和缺勤(事假、旷工)连续一个月以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要相应延长使用期限。
3.
3.8科室人员按发放标准执行。其中经公司决定到车间班组参加劳动时,可按参加劳动的工种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同一劳保品不得重复领用。
3.
3.9职工为了挽救公司 财产或工伤事故等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或在厂区内存放被盗的(持保卫科证明),经主管领导(公司级)批准,可补发。
3.
3.10凡调出、离职、辞职、退休人员,不再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
3.11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车间安全员管理,如有丢失,要分清责任,折价赔偿,凡属公用或备用的劳保用品,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3.4使用、报废15
3.4.1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理。
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 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和擅自代用。对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按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4.2职工在易燃、易爆、易灼伤、不允许有静电发生的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禁止使用非防静电防护用品。
3.4.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故意损坏,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4.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具有时效性,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 ,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4其它4.1公司各部门应不定期检查绝缘用具、安全带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完好情况,发现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4.2公司生产经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16第七章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 目的。对公司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进行分析检验,确保个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得到合理控制,有效的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2、 范围。本制度适用 公司各作业点及操作室危害因素的检验。
3、 职责(1)由生产经理定期联系肥城有资质的单位对公司各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出具分析检测报告。
第29页共29 页(2)生产经理依据有资质的单位的检测结果督导各车间对作业场所进行整改,以进一步优化现场作业环境。
4、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具体内容公司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矽尘、氧化铝粉尘、石膏粉尘、电焊烟尘;化学因素:甲烷、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硫化氢;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紫外线辐射。
5、 职业危害因素的的检测频次公司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公司各监测点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生产经理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6、 工作程序(注:检测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程序进行)17第八章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术语和定义
2.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2“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18 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4、 职责4.1公司生产经理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4.2生产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3项目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4.5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 工作程序5.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5.2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
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 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属 职业病危 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19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5.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5.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5.6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 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 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属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5.7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 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5.8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5.9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205.10属 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属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1第九章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 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生产经理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2、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进厂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 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3、 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公司生产经理、安全科、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力资源部报生产经理,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 疗。
6、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2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 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相关车间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8、 安全科建立员工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8.1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员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员工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8.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公司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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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 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10、 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公司负担。24第十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 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3)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2、 事故处置
2.1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冲洗设备。
2.2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2.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车间主任汇报,车间主任要 立即向领导汇报。
2.4发生事故后,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25
2.5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
2.6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2.7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8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2.9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2.10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2.11安全科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3、 事故汇报
3.1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车间主任汇报,车间主任接报后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并通知安监、医疗等部门。
3.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车间主任必须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3.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3.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 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26员的责任。
3.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和生产经理。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27第十一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 适用范围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4、 专业与术语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 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 职责5.1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5.2公司全生产经理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5.3公司为安全科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5.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车间负责配合生产经理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28急物资使用等工作。5.6公司公司,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 需物资进行采购。
5.7公司财务科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 应急管理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 工作要求7.1培训公司生产经理,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7.2应急救援7.
2.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7.
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7.
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优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7.
2.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 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7.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7.
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车间应及时上报公司调度;7.
3.2公司班长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7.
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29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7.4应急物资管理7.4.1公司在车间主任设有应急物资,内设有防化服、正压式呼吸器,并设有专人管理.7.4.2公司配备手持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各相关岗位设有防毒面具等个体防护设施,以确保作业场所实时检测,并定期测试,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第29 页共29页7.4.3生产车间装有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泄露报警装置、防护风机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8、 监督与处罚8.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责任制考核,进行处罚。8.2生产经理监督车间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8.3生产经理依据职业防护标准,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责任制考核,进行处罚、8.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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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__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4、各生产单位接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妥善保存职业病危害防治过程中形成的制度、文件、图纸、相片、报表等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一、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基本信息
医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总1页)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二、膳食工作要坚持为我院干部职工及患者生活服务的宗旨,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目的,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营服务活动,坚持优质服务,讲究职业道徳。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戴帽、口罩、号码、胸卡等: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
“三同时”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的提出与演变“三同时”最早提出是在197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工矿企业的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设施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的概括。 具
一、动火等级的划分: 1.一级动火: 禁烟区域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在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也属于一级动火。 2. 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一)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此,《劳动法》 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 ――职业健康方面的设施; ――生产辅助性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必须执行JGJ64—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写“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布置。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 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4、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5、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
2022年八大危险作业安全制度汇编好好做安全,有人一定因你而安全相关部门项目名称相关单位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八大作业是指: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集团对八大作业实行许可制度,并严格遵守各大作业的安全规范。一:吊装作业安全规范1目的本规范规定了集团各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
一、电动吊篮强制性条文 1、电动吊篮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护,电动吊篮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吊篮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3、使用前要对行程、限位、急停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4、吊篮安装完毕后,应经上海市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发放准用证方可使用。 5、操作人佩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__〕9号)和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切实维护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加强法治和师德师风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全体教职员工行为操守,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杜绝校园性侵案(事)件发生。二、工作举措1.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各单位要将
为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试验线项目使用的液化气及液化气罐的安全,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液化气罐属于压力容器,内装的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只能做为食堂生活用。 不得用作工程,替代乙炔使用。 2. 项目部食堂及外协队伍用液化气罐防火安全工作统一由项目部安质部管理,对防火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 液化气罐应供应商应有合格的资质,并应提供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道
一、 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规定,做到安全操作,防止漏油、溅油。 二、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警示牌。 严禁车辆停留。 三、严禁在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火花的作业。 四、雷击时应停止加油或卸油作业。 五、油槽车卸油时应 发动机,同时停止抽油作业,做好安全警戒,并设专人监护。 六、卸油前核准油罐存油量,以防卸油时冒顶泡油,并记录好油量流量计的底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有关消防要求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符合GB50016-2006中4.2的要求。站内的汽油、柴油等基本属于罐装(散装)露天埋地设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求略。主要应注意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间距及相互影响等客观因素。注意易燃易爆容器的检查检修,防止易燃易爆场所的易燃液体的泄漏、爆炸极限的形成等。油品的的管理如接卸、量油、加油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为违反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2、需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4、烹调
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撰写人:部H:1.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后,方可使用。(2)禁止敲击,不得猛烈碰撞、滚抛。(3)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洁净的温水解冻。(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氧气瓶、可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5)使用气瓶时,乙烘瓶与氧气瓶的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风良好。(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7)夏季要防日光曝晒
1 目的 为加强皮带机安全管理,避免各种伤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股份公司所有皮带机相关岗位。 3. 管理规定3.1 操作皮带机前,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三禁”:禁止戴手套、禁止系围巾、禁止敞开衣袖,严格执行“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3. 2 皮带机应设置专门巡检通道,通道与皮带用护栏进行分离、隔开,巡检通道必须时刻保证畅通,通道上禁止堆放杂物或存在孔洞
1、医疗质量是科室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科室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要纳入科室的各项工作。质量控制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对全科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2、科室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科室质量管理组织,职责明确,配备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科主任为组长,副主任、护士长及血透室护理小组长为副组长,科室其他成员为管理组成员。3、各级责任人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 一、目的 对本公司紧急特殊需要的生产任务,不适用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险作业。 必须采取特殊审批和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 1、企业安委会、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2、有危险作业部门或个人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通用版)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