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书(范文)
【大理律师——马培杰律师】
昆明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局的(X)药听告【2014】06号《听证告知书》业已收悉,针对贵局拟作出【
1、拟吊销我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滇DB00XXXXX);
2、五年内不再受理张XX《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3、并处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一事,我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贵局进行复核,依法予以采纳。
我们认为,贵局拟作出的【2014】06号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事实、理由如下:
一、昆明市XX区XX药店不存在行政违法的动机和行为,贵局(X)药罚先告【2014】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
(一)我店的所谓违法行为,是贵局原局长李XX故意制造违法陷阱导致的。
我店其实际是原XX区XX平价药店(途中变更为:云南XX药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2012年9月6日;
2008年4月1日取得GSP证,有效期到2013年4月1日。
2012年6月,我们按照规定已将XX平价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资料交给贵局,但贵局一直没给我们换证,也没通知我们提前申请GSP认证,一直拖到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宜良药师证不能使用时,贵局才告知我们,药店被迫关闭,同期有药店提前过了GSP,至今还在使用宜良药师证,我们店的宜良药师就是用不了,还把店给关了。
群康药店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重新办证,重新找药师,找管理人员,这一切都是因为李XX一直在中间刁难造成的。现在想想,就是因为我们坚持原则,没有给李XX什么好处,也没有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去给李XX送礼,他才在我们的经营资格上故意刁难我们。
(二)XX区为XX药店根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情形。
我们所谓的违法行为,实际是李XX一手安排,故意炮制的。
因为长期以来李XX指使管理部门对我们故意刁难,无奈之下我们只有找具有药师资格证的高XX担任质量管理员。提交的一切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我们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今年GSP认证第一次没通过,我们也做了整改和精心准备。
2013年07月23日认证当天,相关管理人员10:45才告知要进行认证,12:03认证领导就到店上认证,当时是中午休息吃法时间,药师、法人都下班吃饭去了,所以他们都没在现场,导致GSP认证没有通过。
2013年10月24日GSP追踪复查当天,相关管理人员也是在11:00左右才告知要进行认证,当时是中午休息吃法时间,药师、法人都下班吃饭去了,所以他们都没在现场,导致GSP认证未通过现场检查。
(三)高XX具有合法的药师资格证,提交的一切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也不存在挂名、兼职的情况,我们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由于李XX对我们一直怀恨在心,长期对我们进行刁难,首先是故意不给我们换证,一直拖到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药店被关闭;
之后,在我们无奈聘请高XX担任质量管理员,但是李XX仍然指使工作人员在不顾我们提交的一切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也不存在挂名、兼职的情况,凭借毫无理由的推测,认定我们存在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显而易见,XX区群康药店的所谓违法行为,实际是李XX一手安排,故意安排吃饭休息时间进行检查,精心炮制的。
二、《(X)药罚先告(2014)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昆明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X)药罚先告(2014)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中午吃饭时故意进行检查执法,所认定的事实属于恶意执法,未能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即便申请人的经营行为有部分瑕疵和不足,作为管理部门的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应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整改,给申请人一个改进的机会,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为尔康药店自成立以来,我们的确存在一些管理上的不足,但我们一直都很努力,在质量上严格把关,加强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但药监局领导李XX对我们的偏见和刁难让我们举步维艰,给我们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和干扰,作为监管领导,本应对企业的发展给予关心和指导,而不是想方设法置人于死地。
既然贵局认为高XX不能担任群康药店的质量管理员,我们目前已经重新聘请了其他药师担任质量管理员,现特肯请贵局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结合实际情况,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给予重新认证的机会。
综上所述,XX区XX药店根本不存在行政违法的故意和动机,也不存在实际的行政违法行为。昆明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局长李XX的一手安排下,不考虑行政违法的主观动机,故意安排吃饭休息时间进行检查,精心炮制我店行政违法的行为表象,依法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XX区群康药店相信政府打击“吃拿卡要”的不良官僚作风的勇气,坚决和不良风气作斗争,对相关领导故意刁难、恶意执法的卑劣行为,我们将保留通过媒体、网络及其它途径进行举报的法律权利。
因此,贵局拟作出的【
1、拟吊销我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滇DB00XXXXXX);
2、五年内不再受理张XX《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3、并处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局查明实情,依法作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正处理决定。
申辩人(盖章):XX区XX药店
负责人(签名): 张XX
2014 年02月19日
申请书的基本格式:1.第一行正中写上“申请书”三个字,还可以在前面加上标明性质的字样,如“入党”“入团”等。2.第二行顶格写接受申请书的单位名称或领导同志姓名,后加冒号。3.第三行空两格起写正文。正文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申请什么,要求有关部门批准什么;第二,提出申请的目的和理由;第三,表明自己的态度(或决心、愿望等)。4.正文后,一般写上“请__(党组织、领导等)考验我”或“请领导批准”等字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林__________,女,汉族,19__________年3月4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栋。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三亚市__________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________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事实与理由:贵局于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
一、行政处罚听证期限规定有哪些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要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前7日通知听证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
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
专业分析:一、行政处罚听证的罚款金额上限是1000元。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罚款金额上限是1000元。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
一、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九十八条听证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
1、对于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不是必须同时下的。2、我国行政法中并无所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准确名称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企业可以选择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作出处罚的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一般来说,听证告知书上应注有听证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适用范围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的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
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以上三种处罚较重,可能给相对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慎重起见,在作出处罚之前,给相对人一次申辩和质证的机会。至于行政拘留,虽然比不上处罚更重,但是《治安管理处
一、行政处罚听证由什么人主持1、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2、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回避。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
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听证可以委托代理人。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听证可以由当事人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参加听证。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
你好,你不必太担心,这个属于正常范围,所以问题行政处罚听证注意事项有哪些答案如下,仅供参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
1、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给当事人下达的一个通知书,告诉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1、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因为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 请 人:法定代表人:电 话:申请事项: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权告字【 】 第 号) ,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事实及理由:*******工程系 *****年度重点电网建设项目,该项目对 于本地区经济基础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年 *月 *日申请人通过招 投标的方式成为该项目施工中标单位, *年 *月 *日申请人与 ********(发包人)签订《 *****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一、行政处罚听证时限怎样计算1、行政处罚的提出听证时限为自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后五日内提出。听证处罚的其他时限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还有: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时限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三日期限指的就是三个工作日。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
1、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2、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