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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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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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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生育保险产假待遇: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金华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

以本人生产或流产时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1、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2、女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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