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的预收收入是否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是,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因此,建筑企业的预收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怎么销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所有者权益”第二十七条中关于所得的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预收款核销应该计入按照“所得”记入相关科目,不记入收入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
由自然人合伙成立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律师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出资方是个人还是公司甲乙区别对待。个人以知识产权出资,不存在任何税收。如果是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就可能存在着评估增值的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南水人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
用购入的自来水生产纯净水是否应缴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应该征收资源税。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
1、个人取得非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要交税,税率20;个人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不需要交税。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计缴所得税:首先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适用《个人所税法》,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是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具体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
1、国债利息收入不交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
?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一般均需计入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收入也属于营业外收入,附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农村合作银行将一处原值680000元的房产出租给某企业用于经营,年租金16000元,并按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1920元(16000×12%),但税务机关在对该单位当年房产税检查过程中,认为其按租金计算的房产税1920元低于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5712元[680000×(1-30%)×1.2%],应适用从高原则,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并要求其单位补缴上述税收差额,为此,企业财务人员提出异议。首先应
影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中的两个。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儿子和父母属于共同的家庭成员,所以会有影响的。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
初级农产品不需要生产许可证。食用农产品指的是未改变其基本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农产品,销售时应按照要求进行包装或附加标签,农产品经营主体多为农民或小、散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对象是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很难通过实行许可进行管理。将农产品销售纳入相关规定调整范围后,宜继续维持现行做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同时,通过增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规定,进行源头控制。执法
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工资不得随意扣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
1、物业费预交一年是不合理的,正确的是要按月交,但是现在很多物业公司为了方便一些都会预收三个月的物业费了。2、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没有获得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能超过6个月。
分居期间的收入算共同财产。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实际上是双方没有行使和履行夫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仍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期间不论是长是短,依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在分居期间的收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政府补助属于下列情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二十三条规定,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
1、不需要。2、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3、企业取得的政府稳岗补贴收入,不是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注意,对应的支
1、物业费预交一年是不合理的,正确的是要按月交,但是现在很多物业公司为了方便一些都会预收三个月的物业费了。2、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没有获得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能超过6个月。
员工辞职的补偿金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问:我公司有员工辞职,因为是老员工,国营身份,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金,这笔补偿金缴不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缴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