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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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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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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因性生活不和谐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经典案例:

2012年7月,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男方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2年10月26日,女方离家与男方分居生活至今。

2013年7月8日,女方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审法院认为,女方与男方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

现女方以男方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男方离婚,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

男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2013年7月,分居是因为去天津出差,并不是双方产生矛盾。而自己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主观性的诊断证明,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

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二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

女方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

男女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判决书最终驳回了男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首先,在我们代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大多数法院直接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认定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要件,若不存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分居等具体的法定事由出现,法院将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上述案件,法院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判决双方离婚,而并不是教条的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值得赞扬。

其次,法院对于本案中双方感情破裂的认定理由十分人性化。孔子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男女”即是男欢女爱,这说明性爱和吃饭一样,都是人的本能需求。

倘若性爱不和谐,就好比你一直吃不到你喜欢的食物,每一顿都是将就着吃着难吃的东西过活,那生活该是多么惨淡。性爱质量的好坏,决定着你们婚姻生活的好坏。

最后,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到庭,若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法院基于有些事实无法查明,一般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导致有些人在诉讼中恶意拖延。上述案件中,法院并没有因为男方不到庭就直接判决不准离婚,而且二审法院也将这种行为视为是男方对诉讼权利放弃,不纵容离婚中恶意拖延的一方,这种做法必须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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