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考量的依据就是“货值金额”的大小,但没有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规定按照标价、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估价机构确定等递进式方法计算。
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二》)又规定首先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再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两种计算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解释一》标价与市场中间价格是递进关系,而《解释二》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是选择关系;《解释一》市场中间价格是同类合格产品的价格,而《解释二》是被侵权产品的价格;穷尽各种办法仍然无法查清时,《解释一》规定可以委托估价机构确定,《解释二》则直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也不尽一致,一般是四种计算方法:一是有标价的,直接按标价计算;二是没有标价的,如果能查明行为人销售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则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三是既没有标价,又无法查明行为人的实际销售价格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鉴定根据则按照同类假冒商品或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四是在市场上购买同类侵权产品所获得的相关价格凭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相关价格凭证(如从其他案件中发现的与本案相同的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等材料)。
严格分析《解释一》和《解释二》的计算方法,实际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中“货值金额”的计算均不能完全适用。
《解释一》适用的对象是未销售的伪劣产品,不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而且在罪名设置和犯罪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个罪名,典型的数额犯;而假冒注册商标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两个罪名,分别属于情节犯和数额犯。
《解释二》规定的是“非法经营数额”,适用的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情节犯,而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数额犯,由于法条规定的是“违法所得数额”和“销售金额”,似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当然,如果不严格区分“非法经营数额”和“销售金额”,认为前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包含后者,则可以适用。司法实践中计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应结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特点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参照两个解释特别是《解释二》的精神适用。
首先,应当努力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刑法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定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金额”,就在于“销售金额”能从量上直观反映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
实践中行为人一般是先定价后销售,故尚未销售部分同样存在销售价格,司法机关可综合销售单、进货单、送货单、记账单、销售价格表等书证,嫌疑人的供述,购买商的证言,结合其购买原材料的价格、生产成本以及市场上同类假冒商品的价格查明。
其次,按标价计算是次要选择。标价计算固然具有直观便利、省去公诉部门证明负担等优点,但标价本身的不确定性会带来处理结果的巨大差异:有时行为人为了树立产品形象或者采用营销策略,故意贴高标价,如果按标价计算显然对行为人不利,也不公平;有时行为人为逃避处罚或者避税,故意标价很低,而其实际销售价格远远高于标价,这时如果按标价计算则又可能会轻纵行为人。
因此,只有当实际销售价格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最后,对没有标价和难以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司法机关当然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假冒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中间价格情况作出估价鉴定。
至于市场中间价格的计价依据,应采纳假冒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还是被假冒正品的市场中间价,则应取决于实际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的差距大小。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以假乱真,销售伪而不劣的商品,销售定价会与正品的价格相当,消费者会误认为是正品而购买,这不仅会给权利人的正常市场份额带来损失,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无论是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还是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当以正品的价格计算。
但对于知假买假型销售行为,行为人的销售定价远低于正品的价格,消费者一般也明知是假名牌,不可能支付正品的价格,这时如果仍然以正品的价格计算就会带来量刑的不均衡:行为人已经销售的既遂部分按照较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没有销售的未遂部分反而按照更高的正品价格计算,很可能使得对有实际销售行为的量刑反而低于对无实际销售行为的量刑,而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后者。
因此应按照假冒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延伸阅读:
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货值金额怎么算1、对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司法机关仍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计算的标准。2、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司法机关也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在存有行为人供述价格的情况下,在补强的基础上可以采信此价格予以认定。3、在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格不合理时,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否可以判缓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要看是否满足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等
假冒商标商品罪金额怎么认定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标准,分别商品未销售和已销售来处理。已销售,货值5万元以上,要追究刑事责任;未销售的,货值15万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已销售不足5万元,但与未销售的合计达到15万元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认定: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
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怎样的(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 1、构成本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 2、犯本罪所得违法收益的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时间:2022.05.14 作者:黄晓妺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状表示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使得“违法所得数额”成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追诉标准。但对于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员工的处理方式为:如果员工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知情,那么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从犯处理,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基础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义、量刑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本条是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其刑罚的规定。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建立和日益发展,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类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为了保证我国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有效运行,我国刑法理论界必须加紧对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更是有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刑法的基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记录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9)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是多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如果个人没有从中获利或者数额难以查清的,可以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x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委托我所刑事律师团队代理,我所刑辩团队指派刑律作为辩护本院查明 一、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x喜从他人处收购空酒瓶、外包装材料,并购买制假工具及低档白酒,在其租赁的南京市栖霞区南象山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有: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条件有: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2、该罪主观方面为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未按照四川XX钢材有限公司向其发送的购买钢材价格确认书的约定,向四川XX钢材有限公司供应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国泰”牌(钢号“JYGT”)钢材,而是自行在郑州钢材市场购买了“国泰”吊牌,将购买的吊牌换到其公司仓库中存放的河南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建洋钢铁”(钢号“JYGT”)16mm型号螺纹钢上,又找到使用过的同规格济钢产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