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X市X村拥有合法承包地,用于经营大棚及葡萄树。据政府称,因XX天然气管道项目XX市境内工程项目需征收王先生的承包地,现建设单位已经占用王先生的承包地进行施工。
据王先生了解,建设单位根本没有取得上述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明显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上述项目所涉违法占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原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中的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原告遂于2020年8月X日向XX市自然资源局邮寄递交了《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XX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严肃查处上述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王先生。
但XX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王先生的申请后,至今未对王先生反映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王先生任何答复。
王先生因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王先生申请查处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但人民法院迟迟未予立案,后在律师指导下,王先生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法院予以立案并开庭审理。
二、案件审理进程
【被告答辩】XX市自然资源局称该局已就王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该局暂无法对王先生提出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予以查处。
并补充,该局上级机关XX市自然资源局已经开始对这个项目进行调查,并向调查对象发出了调查书。
【法院认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被告XX市自然资源局负责XX市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本案中,XX天然气管道XX市境内工程项目涉及王先生的家庭承包地,王先生有权就该项目用地是否违法向被告XX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XX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应当履行辖区内土地使用是否违法的法定查处职责,对王先生提出的关于XX天然气管道项目占用集体土地行为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依法反馈王先生。
【判决结果】XX市自然资源局于一审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履行王先生申请的对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
三、案例分析
根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非法占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本案中,相关建设单位的违法占地行为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一种类型,在律师介入之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使在立案阶段遇到问题,但最终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法院在立案受理案件后律师也积极准备开庭,案件才迎来比较不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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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地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2)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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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果单位未给您足额上保的话,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者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对您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话您可以向劳动纠察大队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于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缴纳社会保险,之后的某段时间开始为劳动者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仲裁时效应当自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往后计算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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