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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规定的有效送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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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规定的有效送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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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他人代收,即应视为送达成功。

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

2.法院以受送达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住所为送达地址,先后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部分签收的,法院从而将该地址明确为送达地址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继续通过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在诉讼期间内,受送达人未将送达地址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受案法院,导致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二审法院按上诉人所提交上诉状中记载的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的,视为已完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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