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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资质及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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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资质及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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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智享知识产权律师工作组黄川洋实习律师】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劳务派遣行业是需要相关资质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未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动派遣单位,不得经营新的派遣业务。

所以劳务公司经营劳动派遣业务需要的资质是:劳务派遣许可证、人力资源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固定的办公场所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故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有三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此自然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一、雇员租赁原则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三、拒绝垫付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四、受益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智享知识产权律师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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