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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否有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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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否有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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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否有执法权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有执法权,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有权责令其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多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有执法权,可以进入到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可以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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