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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说说补缴社保引发的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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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说说补缴社保引发的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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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有几个当事人咨询关于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或欠缴社保的问题,社保现在普及性很强了,大家都知道,但对于因社保引发的一些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大家还是很陌生的,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个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子。

案情这样:当事人是我们的顾问单位,老牌的事业单位。90年代末期,还是比较盛行单位编制,当然现在这一观念和趋势,还是比较盛行的。

90年代末,当事人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生意是相当火热的,很多比较差的单位的人都想到当事人单位去。其中就有一位员工就是这样的,调到了当事人单位。

因事业单位都是有编制的,这位员工调来后没有编制,社保也就没什么着落。

干了5年到2003年,员工退休也只有15年了,就开始自己买社保,缴纳了6000多元。2007年主管单位政策的导向变化,当事人单位就开始为没有编制的人员缴纳社保。

2018年,员工退休,享受社保待遇。员工还是背不过这口气,同时也是因为法律意识很强,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1998年---2007年,5年间不能补缴社保费用,给其造成的损失20万元;

同时要求赔偿2003---2007年单位承担的6000多元社保费用。

劳动仲裁庭不予受理员工的申请,员工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这位员工的全部诉请也是没有被法院支持。

这个案子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补缴社保是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

2、因单位没有办理社保手续,员工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3、自己缴纳了社保,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补缴社保是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目下的司法政策,单位已经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员工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寻解决。

因而员工起诉请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一般都是要驳回的。

第二个问题,因单位没有办理社保手续,员工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是法院受案范围。

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通过以上的司法解释可以了解到,现在的司法政策,对于社保类纠纷的起诉,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员工享受不到社保待遇,或者退休享受不到退休社保待遇,要求赔偿引发的纠纷,法院才会受理。

在本案中,当事人单位员工已经退休,享受到了社保待遇,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根据这些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当然要驳回员工的诉求了。

第三个问题,员工自己缴纳了社保,是否可以要求单位退还?

从第二个问题中的两个司法解释来看,社保类的诉讼,法院的受案范围,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单位没有办理社保手续,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或退休待遇,法院才会受理该类案件。

在本案中,当事人单位的员工,起诉要求退还其缴纳的3年社保费用,法院不支持的依据也就在这。

看完这些实践中的司法政策,各位当事人应该明白了,不满足司法政策设定的条件,若仅以单位欠缴或要求补缴,想通过司法手段维权总体上来说是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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