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征缴规定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小编为您解答以下问题,欢迎阅读。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2)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3)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
(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2)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2)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36)号)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除按《征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缴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拖欠当年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劳动者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以上就是小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有其它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一)欠税及其处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
一、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考试规定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
一、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怎么办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的法规、规章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规定的处罚程序和处罚标准上都不尽一致。《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1倍以上3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
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
一、用人单位违法加班的,按照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来给予罚款,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日后延长工作时间称之为加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称之为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
一、晚上时间22点至次日凌晨6点算噪声扰民,在《噪声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二、解决办法: 1.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2.音扰民可以报警。根据声音的大小来判断,如果达到噪音级别,可以报警处理。法律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都应当由社保部门承担。
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一)行政责任。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保密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二)刑事责任。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保密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保密法律责任除了上述两种基本形式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
1、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7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2、定密责任:新《保密法》第12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3、定密不当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4、知悉范围确定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通常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是财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责任人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使人员伤亡增加、财产损失扩大,同样适用该条款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
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您好,可以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
你好,应该缴纳的,不缴纳的话可能会被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刑事责任
你好,签字人承担单据的法律制度规定的责任
如果是自愿的,一般不存在男性负法律责任的问题,当然,如果因通奸生子,则该男性可能会要承担抚养非婚生子的义务。如果非自愿的,则该男性可能涉嫌强奸,将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该女性存在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丧失辨认事物、意思表示能力),即便该女性自愿,该男性也可能涉嫌强奸。具体问题建议电话咨询较为合适。
1、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仅发送过一次,情节轻微,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就好,依法不用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如果行为人存在多次打骚扰电话或发送骚扰短信辱骂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的话,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2、如果行为人存在多次发送信息辱骂他人的话,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
您好,您的回复入下:一、民事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因刷单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网络卖家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二、行政责任网络卖家的刷单行为以虚构的销量和好评信息误导消费者,可能引发两种法律责任: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实施刷单行为的网络卖家及刷手,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