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__________,男,_____岁,_____族,原个体运输户,住_____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文化,务农,住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 见》的通知 川高法(2020)20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的意见》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6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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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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