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 见》的通知 川高法(2020)20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的意见》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6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日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刑事附带民事诉的具体赔偿范围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 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偿范围。
第二条 精神损害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第三条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 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条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 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两金的计算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处 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办理。本意见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本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日
(2003年12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受理范围和诉讼当事人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
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的确定 一、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不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只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的损失,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你错过的法律知识都在这里2021/3/22016年8月31日,王某海安排没有船舶驾驶资格证件和渔船证的王某成驾驶鲁胶南渔63081号渔船出海钓鱼,下午,宋某波、宋某、刘某、李某杰、杜某亮等5人通过王某海发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要约信息联系到王某海随船一起出海,5人均未穿救生衣。9月1日凌晨,因船舶所至海域发生暗流,船舶侧翻沉没,船上6人掉入海中,其中王某成和宋某波、杜某亮三人获救,宋某、刘某二人死亡,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内容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如下:1、当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人民法院应该让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知道,他们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2、有资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这三个过程当中,向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并且案件被公安己管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在该刑事案件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将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来进行受理,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2-09-01 颁布日期:2002-07-30 文号:法释[2002]2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诈骗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赔怎样处理一、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二、申请法院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2-10-30 颁布日期:1982-10-30 文号:[82]城住字第44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年)》,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开始,在本市社区层面展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为做好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重要性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
当然,申请人也可以要求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则应当申请重新鉴定。
法发〔201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社会管理举措,根据中央关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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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在具体案件中,确定量刑起点,要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治安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基准刑,要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增加相应刑罚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有两种以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确定量刑起点,其他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但法定刑幅度包含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准刑可以超过十五年有期徒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3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n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略)二、量刑的基本方法(略)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略)四、常见犯罪的量刑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以基本犯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