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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可否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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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可否再次申请?
1个回答

当事人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作出了驳回,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回答是可以的,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没有,则再申请也是白申请。

能申请,是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民诉法对申请再审的条文,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如果对作出再审驳回的裁定不服,可以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还有一次机会。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3、对判决不服,也可以选择对生效判决申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或抗诉。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所以,程序是有的,关键是案件是否有新的证据来支持你的诉求,如果没有,那也是申请只是申请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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