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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争取到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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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争取到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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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取保候审。

2021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燕,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2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桂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袁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冒充刘某某在“8828”彩票软件中的导师,微信添加刘某某,以帮助刘某某充值有更高优惠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给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经宿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袁燕律师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冒充刘某某在“8828”彩票软件中的导师,微信添加刘某某,以帮助刘某某充值有更高优惠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给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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