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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时看守所暂扣律师证的非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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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时看守所暂扣律师证的非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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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上午,去硚口看守所会见。下午,去洪山看守所会见,查验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律师证)时,才猛然想起律师证遗忘在硚口看守所,心急如焚。

这么一个插曲,让我除了检讨自己做事情丢三忘四的不良习惯外,同时也深刻地思索了一个问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时看守所暂扣律师证的合理性。

律师会见,是律师的重要权利,其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延伸。对此,我国多部法律均有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

《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会见的形式要件,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嫌犯)、被告人,不被监听。其他法律则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对会见的程序和方式作出了规定。

法律作为一种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所以,法律虽然对律师会见作出了种种规定,但也无法具体到每一个细节。

比如,律师进入了看守所后,在会见室会见嫌犯时,律师证是否应该被暂扣,这是无法从具休的法律条文中找到依据的。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职权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时可以暂扣律师证,那么会见时看守所暂扣律师证就应该是一种违法行为。

现实中,几乎所有的看守所都是在律师会见时暂扣律师证,待律师会见完毕嫌犯还押后归还律师证,这时律师才得以离开。

为什么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时都会选择暂扣律师证呢?我想应该是看守所基于管理上的需要,也就是说这种行为虽然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却有其合理性。

同样回到现实中,总是有部分律师会见时不依法依规,比如违法向嫌犯传递物品、信件、钱财,甚至还有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会见室借嫌犯使用,这些都影响到了看守所的正常管理,有时也会对侦查工作带来困扰。

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时暂扣律师证,某种意义上是基于暂扣所产生的震慑力:你的证还在我这儿呢,会见时不能胡来!

只是暂扣律师证真的会起到这种震慑力么?

我认为不能。即使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行为违法,看守所也没有直接处分权,也只能提报律管行政部门建议行政处罚,看守所本身不能采取任何措施。

换句话说,即使律师有违法行为,看守所掌握了证据,也不能对业已暂扣的律师证进行实质性的处分。

相反,暂扣律师证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会见结束后,如果律师没有及时索要,看守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归还,律师证被遗忘在看守所就理所当然的发生了。

在我发生了上述事件后,我特地打听了一下,将律师证遗忘在看守所的情形在律师中并不少见。

会见时暂扣律师证,跟去拜访很多单位时门卫暂扣身份证(或其他证件)性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管理部门想当然地认为暂扣证件有利于管理,想扣押就扣押了。

如果你要理论的话,保安们还义正辞严地说,我又不是不还给你。不幸的是,有时真的是忘记还了。

暂扣证件的替代方案其实很简单,只要严格落实出入登记制度就可以了。所谓暂扣合理,不过是懒政而已!

注:此文5月30日发表在《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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