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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到底是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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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到底是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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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16年7月,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女方怀孕,之后女方声称要回娘家保胎,但后来女方在没有告知男方的情形下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男方得知后非常生气,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3万元。那法院是否会支持呢?最终法院经调解无效,对男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对于男方要求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没有支持。

  生育权到底是谁的权利呢?有的说生育权属于女方,有的说男方也有生育权啊 ,也应该保护啊。法律上,生育权是男女双方的权利,都应该保护,但是当双方发生剧烈冲突时,比如,男方想要孩子但女方不想要,男方不想要孩子但女方却要坚持生下来,这时,到底是谁说了算呢?

因为怀孕生子最终是通过女方的身体实施的,女方作为胎儿的载体,具有是否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所以,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流产的行为,并不违法。

女方违背男方意志执意生下孩子的行为,男方也不能拒绝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因此,结婚后,男方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男女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男方的生育权主要是体现在事后选择离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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