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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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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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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财保公司与被告谢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财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98,508.9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6864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理赔款及保费总和105,367.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8月1日共461天,违约金共48,574.6元);

以上两项暂合计:153,942.50元;

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向被告中请办理保险事项,并签订《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用于被告向信托公司办理个人贷款,贷款金额为104,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

另外双方在保险单中的定,被告每月应支付保费人民币1,872元,直至理赔之日止。且发生理赔事宜后,被告应在30天内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否则视为违约,并应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原告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但后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信托公司赔偿人民币98,503.9元,且截至理赔日,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4月28日保费6,864元未付。

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无奈提起本案诉讼。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浣依法判如所诉。

法院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被告向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4,0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

2019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原告向被告出具《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被保险人为信托公司,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为123,656.00元,保险费为每月1,872.00元,每月保费率为1.8%,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

另根据《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在原告代为赔偿后被告需向原告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原告赔偿之日起超过30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违约,应以被告所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缴纳滞纳金,同时原告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

被告取得银行贷款后未按期还款,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信托公司赔偿被告借款人民币98,503.90元,且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的保费人民币6,864.00元。

原告理赔后,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保证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与被告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代被告向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后,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向被告追偿,亦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偿款本息98,503.90元和保险费6,864.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归还代偿款及支付保险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按起诉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3倍即年利率5%计算。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订立保证保险合同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财保公司贷款本息人民币98,503.90元,及支付保险费人民币6,864.00元,共计人民币105,367.90元;

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财保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105,367.9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财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9.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谢某负担。

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

该险种是为了配合金融机构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而开办的,主要适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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