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权利的归属必须追溯权利的来源。自管公房的承租基于职工的身份属性,不因承租人死亡而消灭。承租人死亡后,承租合同仍然为该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存续。
案情简介
金某系某企业员工,某企业租用某村委会的房屋,作为单位的福利房分配给员工使用。金某于2003年去世后,该房屋由金某家人管理。
2008年,某村委会因环境整治需拆除租赁给某企业的房屋,双方为此签署腾退协议,某企业动员租住村委会房屋的员工直接将房屋腾退后交还某村委会,腾退手续办结后,由某企业向员工支付腾退补偿款,并由拆迁人与腾退员工签订安置房买卖协议。
金某长子金大某参与了上述腾退及签署协议的过程,取得安置房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金某次子金小某得知后,主张安置房利益。金大某认为自己办理了腾退,视为承租人已经变更在其名下,且安置房也登记在其名下,故拆迁利益与他人无关。
金大某为了得到全部拆迁利益,与已经离婚多年的妻子办理复婚,将安置房登记在某配偶名下,变更后又办理了离婚,不久配偶去世。
金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金大某将安置房赠与配偶的行为无效。诉讼中,某企业向法院提交了不利于金小某的情况说明,本案一审判决驳回金小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以案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支持了金小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金大某将安置房赠与其配偶的行为无效。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小某的委托,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律师意见与分析
一、本案腾退房屋系金某的单位福利分房,属于金某基于职工身份从单位取得的自管公租房。
金某作为某企业的老员工,由单位分配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关于该房产的性质,被告也当庭认可。由于这种房屋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并没有取得产权,所以金某去世后,该房屋未能直接作为遗产来继承析产。
二、金大某未就其主张的被腾退房屋承租人未变更至其名下进行举证
金大某在答辩时称在金某去世后去金某所在单位办理了承租人变更手续,本案审理至今,金大某未向法庭提交被腾退房屋变更至其名下的证据。
三、根据国家福利政策,金大某也不能以个人名义承租金某单位职工住房,并享受被腾退房屋的安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八)项“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的规定,金大某只能在一个单位享受福利分房的待遇,不能因父亲金某去世,在金某的单位再重新享受一次福利分房的待遇。
因此,本案中金大某的购房指标,系金某福利分房的待遇转化,金大某不能重复享受这种政策福利性待遇。
四、因被腾退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拆迁所得利益应归所有继承人共有
自管公房承租基于职工的身份属性,不因承租人死亡而消灭。承租人死亡后,承租合同仍然为该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存续。
此时出现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变更承租人,由新的承租人享受承租利益;二是没有变更承租人,由原承租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共享承租利益。
金某去世后至该房屋拆迁,承租人一直未发生变更,故拆迁所得利益应属于金某所承租公房转化而来,在性质上属于金某财产的转化,应由全部继承共同共有。
五、金大某办理腾退安置的行为系代表金某的全部继承人的行为
金大某作为金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办理腾退安置,仅仅是一个代表的行为,非拆迁利益的独享者。
被腾退房屋基于职工身份而享有的住房权利。因金大某非被腾退房屋承租人,故其虽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但实质为金某所有继承人的代表。
六、涉案安置房屋系因金某福利分房被腾退而使用安置指标购买的安置房,构成遗产房屋财产价值形式转化,应当被认定为遗产,由于金某夫妻未留下遗嘱,故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
七、金大某将全部房产100%的份额赠与配偶的行为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是无效行为。
法院判决
某企业的《情况说明》只能证明金大某管理、参与腾退房屋的情况,并不能当然推定金大某与某企业形成事实租赁关系,不能等同于变更了承租人。
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 并不当然属于金大某个人。金大某明知涉案房屋的来源、拆迁等过程,在取得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后,通过复婚、夫妻间更名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配偶名下,此后又再次离婚,有恶意串通之嫌,且行为已经损害了金某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判决金大某将xxx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
【案例简介】2015年8月,王某承租了天津市某直管公产房。2017年10月23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亲属咨询:王某去世后,该公产房该如何处理?是由房管站收回,还是可以由亲属继续承租? 【律师解答】第一条 王某承租的公产房类型【公产房与私产房】公产房与私产房是相对应的房屋,私产房即房屋使用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公产房中,承租人仅享有房屋使用权,而房屋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
房产律师导读:原系父母名下承租公房,父母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某一子女。在变更承租人之前或者变更之后,新的承租人与兄弟姐妹的相关分割该公房利益的协议,法院认为属于赠与,在赠与物交付前,可以撤销赠与。就是说,新的承租人可以随时反悔。于某3、于某4、于某某、于某1、于某2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于某5将其名下北京市东城区天坛某某号房屋拆迁所得余款90万元平均分配给于某3、于某4、于某某、于某1、于某2每人1
车辆报废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四)《机动车行驶证》;(五)车辆号牌等
你好,继承无争议可公证继承,如材料不齐需要调取,具体可进一步咨询。
大家都知道,人去世后有很多后事需要处理,那么具体有哪些呢?1、 去世后肯定最先处理后事。这里的后事包括葬礼、开具死亡证明、注销户口等2、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就比较多了,首先包括房产、股权、股票等账户和各类资产。这里面较为重要的就是遗产分配,而遗产分配里最重要的就属遗产的继承顺序。《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这个房产的一半属于妻子个人,不是遗产范畴不进行分割,另一半算丈夫的遗产,有遗嘱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都有继承权,其他人没有继承权
关于母亲去世后,如何证明他的关系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可以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
公房承租人变更起诉讼纠纷父亲去世后 因公房承租人变更事宜 继子女与继母产生分歧我们一家居住在父亲承租的直管公房中。几个月前,父亲去世后,房管部门直接将该房的承租人变更为我继母。我与姐姐对此变更均有意见。请问,就此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渠道解决如果起诉,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法官释疑张爽法官: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
公房承租人死亡,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承继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您好,请问您指的是公租房的承租人吗?您仅仅提供了两个问题,没有给出具体的材料说明,无法给您更精准的建议 但是您的这个承租人如果不变,对于后续的拆迁和更换承租人肯定是有一定影响的,具体影响的大小还是要根据您的情况才能判定的, 您可以联系我详述一下,我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提供更加具体的意见和帮助。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遇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此规定并不明确,也很容易引起争议。有人认为应补偿给实际占有人,但本人认为作为遗产处理比较合理。理由如下:一、该被拆迁公房房屋属于遗产范围,应按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一)房屋承租权属于我国公民的可继承合法财产的范围,这与我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并不矛盾。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⒈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是不能继承公房的承租权的,因为该房产并不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⒉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处分权,其中承租权也是不能够继承的。
关于公房,各地的规定不同。如果是无房分配的经租公房,子女是可以续租和参加房改的。父亲过世前承租的公房,子女可以参加房改,有权以子女身份获得房产承租权,直接到房产局办理既可。公房不存在继承。公房如其名,是产权不归住户所有的房屋,仅是房屋管理方(代表有房管局,住保办之类等部门)代表政府将房屋的居住权给住户,住户一般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既然房子不是爷爷的,作为后辈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
老人去世后抚恤金的领取,一般需要所有继承人的签字才行,不仅仅只是子女需要签字。 根据我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抚恤金在实务中一般是参照遗产进行分配,所以如果未能得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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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过户房产一般没有时间限制,通过遗嘱继承过户的可能有时间限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并在遗嘱生效后两个月内办理公证证明,而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而定
您好!社保卡里的钱是可以取出来继承的
一、老人病逝后社保卡怎处理 1、老人去世后社保卡处理方法是: (1)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将全部返还给参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等; (2)办理手续需要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填写申领书,银行帐号等; (3)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继承人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你好,需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持公证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