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是指农村集体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农村集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其土地;收益,是指农村集体可以通过对土地的使用等获得经济利益;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决定着土地的归属,如农村集体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国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有:
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所有权,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根据《物权法》第40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物权。例如在我国农村,尽管农民个人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但农民依然可以使用集体的土地在农村建造房屋,此处农民享有的就是一种用益物权,农民个人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但不享有处分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支配和取得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例如,甲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为一年.为了向乙保证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乙保管,约定如果到期不能偿还l万元的借款,乙可以将摩托车卖掉来实现债权,当然,多余的价款应当返还给甲,但乙不能直接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
在这里,乙享有的就是担保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部分权能,因此所有权被称为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被称为定限物权。
第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
根据《物权法》第6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l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包括三种形式,即村农民集体、村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它的主体。
第三,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此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业用地,包括耕地和其他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的渔业生产的土地,也包括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库等配套设施用地;一类是非农业用地,包括宅基地、乡镇公共设施用地等。
在理解集体土地所有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我国,土地不允许私人所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禁止买卖土地,其转让也受到严格的限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国家;二是集体可以放弃其土地所有权,此时,土地所有权自动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
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40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58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59条第l款: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相关规定】
《宪法》
第10条第l款和第2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
第8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那么,《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根据《宪法》
一、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1、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管理集体财产应该履行的义务 1、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是贯穿于集体所有章节全部法律规范中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只有依法管理集体财产的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不能依法管理集体所有的财产,不仅其管理行为无效,也可以因违法管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定期公示。 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规定有哪些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规定有: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必须依法办理登记,登记过后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争议可以双方协商处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财产的保护 (一)法律保护 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如果集体所有的财产受到法律禁止行为侵犯,上述四种情况发生任何一种并达到一定数额时,都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则构成了一般违法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对已经造成集体财产的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诉讼保护
1、没有房产证。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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