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增值税得以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还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是兼具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一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联接起来,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把税款从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
从而使各环节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款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像链条一样,把各个环节的纳税人连结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增值税自身的制约机制,即购销双方利用发票进行交叉审计的机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一特殊作用,使得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把这种发票称为“税务发票”,并将其视同钞票和支票一样予以严格管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受两个因素限制:其一,销售项目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二,购货方能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
1.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
2.购销双方纳税人地址、电话;
3.购销双方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户;
4.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和销售数量;
5.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单位售价及货款总金额;
6.增值税税率、税额;
7.发票填开日期、发票号码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各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废旧物资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的第1~9项和第11项的要求。
有上述所列三项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根据规定,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应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会计处理,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六)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1.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2.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月打印进货、销货、库存清单的能力;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以及以下相关资料:
(1)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2)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3)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4)有关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会使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受到一定影响。
为了既有利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税法规定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是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应先到税务机关临时申报应纳税额,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后,凭盖有银行转讫章的纳税凭证,税务机关方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征收率6%或4%:“税额”栏填写其本身的应纳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或4%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在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后,应在90天内认证,认证后的进项发票方可抵扣。一般可在网上认证的,先人国税局网站,下载一个网上认证的软件,所在的国税局会给出一密钥安装,再通过扫描仪将发票扫描传上去发送到国税局,片刻就可以得到认证的回复。也可拿到税务局的柜台里叫工作人员帮忙认证的,或者直接到自动认证机器上认证。报税流程,现在一般都是在网上申报。但需要把报税资料送到税务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需要领购发票,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销售商品、提供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需要领购发票,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答: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或承运人)开票当月;(2)销售方(或承运人)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2.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
一、为他人虚开1、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公司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即所谓的“开票公司”。开票公司采用的方法,一是采用开具阴阳发票,即大头小尾式,二是为他人虚开后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达到来少缴或不缴虚开发票行为产生的“应纳税额”。2、公司在购货环节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销售货物时不向客户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客户不要发票,造成税务部门的留存抵扣税
上述国税函[2009]617号文规定的“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从申报期角度进行表述,而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规定的“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是从进项税额所属期角度进行表述,两者实际口径是一致的。国税函[2009]617号文新规定出台后,国税发[2003]17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并没有废止。值得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记账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果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和
开出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做账?开出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里,会计只是被动的执行国家规定完成上述过程就可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经济业务不断创新,如何更准确、更合理地处理每一笔业务成为很多会计必修的一门技术。至此,会计作账就被赋予特殊的意义,不再局限过程而是解决如何做的更好。这样说理解吗?【温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
购买电动车应当要开具相应的发票,发票的开具会影响以后电动车的上牌。发票开具方式如下:1、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2、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国税机关批准,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将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
发票开具注意事项有:1.发票不准涂改。2.发票打印时不准超出打印边框。3.对于办公后勤类物品,不准不同类物品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4.发票抬头不准不按要求开具。5.单位经营范围必须与报销内容相符,不准跨范围开具发票。6.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盖章要清晰,完整,不准出现发票专用章上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
一、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的项目内容主要包括: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的其他项目内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律师解答房东不开发票的,权利人可以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也可以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国税或地税),举报时,可以选择匿名举报或实名举报,并在举报时提供房东不开发票的相关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应在“普通”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1、填表日期,填写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3、纳税人登记号,填写国税机关核定的纳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最新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7-01-01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
想要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选择到税务局稽查局举报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可以抵扣,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一般纳税人收到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是用于发放员工福利的,则不可以抵扣;2、如果为购买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丢失发票联的;可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丢失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的。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