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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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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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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在保险期间,雇员翁某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其他机动车碰撞,造成翁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翁某与对方司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某企业在赔偿翁某亲属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内部就该事故是否应予以赔偿发生分歧:一种意见是应当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证驾车系违法行为,应拒赔。

笔者就此发表如下意见: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以雇主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雇主对其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是其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赔付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而该雇主是否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又取决于雇员上下班途中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能否构成工伤,如构成工伤,则雇主负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分析,笔者认为,雇的死亡已构成工伤,雇主负有赔偿责任,如雇主已经对雇员翁的亲属予以赔偿,则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雇主支付保险金:

一、雇员翁某在上下班途中虽系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但因其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这一规定,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只要其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就应认定为工伤。

二、雇员工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保险人应对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且被认定为工伤的,承担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

四、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无疑是违法行为,但不能一概拒赔。

虽然《雇主责任险条款》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是不是只要存在无证驾车的违法行为,就可拒赔呢,本律师认为还需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而论,如非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以上的,则不能拒赔。

理由是:

雇主责任险条款出台时,对应的是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而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出台,当时配套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了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此,按照当时的法规,无证驾车违法行为显然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既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雇主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相对应,当时出台并沿用至今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也规定了“违法行为不赔”的免责条款,以此对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但是,2010年12月出台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即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不再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了。

同时,该条例明确对以前无证驾车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做了修改,即“非主要责任以上的,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却未做相应的修改,仍然将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为保险人免责情形之一。在此情况下,本案如果不论因果关系、不论过错程度如何,一概坚持以无证驾车系违法行为而拒赔的话,在司法实践中将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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