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网站上看到一篇文章,1月13日,庐山区某镇一男子性侵果园大爷一案在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男子彭某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经过:
彭某出生于1992年,是九江市庐山区某镇人。事情还要从去年说起,2015年7月30日凌晨,嫌疑人彭某在家中观看了黄色光碟,心中烦闷,于是便驾驶摩托车来到庐山区年丰果园,看到了正在果园内一个简易木棚睡觉的受害人陈先生后,让受害人与其交谈。
遭到受害人拒绝后,彭某便将受害人按倒在床,用布绳捆住受害人双脚,随后对其进行猥亵,并抢走受害人的一些随身物品。2015年8月3日,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抢走物品。
对于被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另外,被告人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分析:
彭某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因为彭某以非法占有陈先生财物为目的,采用布绳捆住被害人双脚的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达到劫取被害人的财物目的,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值得我们分析和关注的问题:
1、彭某猥亵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的行为。该罪行为对象是“妇女”。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很显然被害人不符合强奸罪的行为对象,因此彭某不构成强奸罪。
2、彭某猥亵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呢?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该罪行为的对象是妇女,被害人不符合强制妇女罪的行为对象,因此彭某也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该罪行为对象是他人,包括男人和妇女,强制猥亵罪男性入罪,填补同性性侵的法律空白。
彭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3、为什么彭某没有判处强制猥亵罪呢?
因为我国刑法的有关时间效力上采纳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们知道刑法九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的事实发生在2015年7月30日,在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制猥亵罪量刑一样的情况下,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彭某没有判处强制猥亵罪正确。
今天从网站上看到一篇文章,1月13日,庐山区某镇一男子性侵果园大爷一案在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男子彭某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案情经过:彭某出生于1992年,是九江市庐山区某镇人。事情还要从去年说起,2015年7月30日凌晨,嫌疑人彭某在家中观看了黄色光碟,心中烦闷,于是便驾驶摩托车来到庐山区年丰果园,看到了正在果园内一个简易木棚睡觉
女性遭遇强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搜集双方发生过性行为的证据,如沾有犯罪嫌疑人精液的床单、衣物; 2、搜集对方违背妇女意愿的证据,如录音、双方的聊天记录; 3、报警的,还可以请求警方帮忙收集证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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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近日,陕西咸阳乾县法院公布一起未成年人入住宾馆遭性侵,宾馆担责案。某日凌晨,13岁女孩王某和16岁男孩吕某一同前往某宾馆,宾馆老板徐某明知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却未登记核实,而是直接给他们安排入住。等王某的父亲根据手机定位找到宾馆时,两人已经发生了关系。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后,王某父亲立即报了警。事后,吕某被认定构成性侵,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检察院征询了王某及其父母的意愿后,表示支持他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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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遭遇性侵害第一时间需要报警。可以在警察的指导下进行搜集和固定证据。如果不具备报警的条件,那就只能依靠受害人自己去有意识的收集和保存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
通常情况下,法院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时会参考检察院(公诉人)的意见,给予案犯缓刑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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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南京男子醉酒后在街头遭性侵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他因喝醉酒了在街上,被一男子强行扒掉他的裤子实施侵犯,醒后,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肛门出血,并进行了艾滋病的检查。若一旦查出艾滋病,后果不堪设想。这难道不属于强奸吗?目前我国男性遭遇性侵只能认定为猥亵,不能认定为强奸。因为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不包括男性,另外刑法修正案(九)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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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